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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布时间:2019-01-23 10:01    浏览次数:

法制日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董凡超见习记者王卫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日前,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协作意见。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通气会上介绍了《意见》的相关情况。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该《意见》。

《意见》共21条,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       

人员交流等8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为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在线索移送方面,《意见》完善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意见》还提出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在立案管辖方面,《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坚持根据监督对象立案,探索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适当分离。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治理效果等因素,将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

在调查取证方面,《意见》明确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衔接。

在司法鉴定方面,《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依法合理使用专家意见等证据。

在诉前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要强化诉前检察建议释法说理,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在提起诉讼方面,《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意见》还就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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